到处都有沉迷于《法律与秩序》的人以为他们能让罪犯招供。有点刺眼,有些在他的脸上,一个启示,他的指纹到处都是凶器和voilà!他在叙述他的罪行。在现实生活中,警察审讯需要的不仅仅是自信和创造力(尽管这些品质确实有帮助)——审讯人员在社会影响的心理策略方面受过高度训练。
让一个人认罪不是一件简单的任务,事实上,侦探有时会从无辜的人那里得到认罪,这证明了他们在心理操纵方面的专业知识。没有两种审讯是完全相同的,但大多数审讯都利用了人性中的某些弱点。这些弱点通常依赖于当人们经历截然相反的极端时产生的压力,比如统治和服从,控制和依赖,以及后果的最大化和最小化。如果审讯者能根据嫌疑人的性格和经历找到适当的环境和技巧组合,即使是最顽固的罪犯最终也会招供。在美国,学者们估计有42%到55%的嫌疑人在审讯中承认犯罪。
警察的审讯并不总是这么复杂。直到20世纪初,在美国,身体虐待是一种可以接受的(如果不是合法的)让人认罪的方法。通过“第三阶段”技术获得的供词——剥夺食物和水,光明灯身体不适、长时间隔离、用橡皮软管和其他不会留下痕迹的工具殴打——只要嫌疑人签署了一份弃权书,声明认罪是自愿的,这些证据通常在法庭上是可以接受的。然而,在20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之间,对警察战术的镇压逐渐改变了审讯的做法。
虽然最高法院早在1897年就裁定不允许非自愿认罪,但直到1937年,情况才真正开始发生变化。在布朗诉密西西比州一案中,最高法院驳回了一名“自愿”供词,而供词是在警察多次将一名嫌疑人绑在树上并鞭打他之后获得的。法院的决定很明确:以武力取得的口供不能作为审判时的证据。到20世纪50年代,认罪被认为是非自愿的,不仅警察殴打了嫌疑人,而且如果他们把嫌疑人关押了不必要的长时间,剥夺了他的权利睡眠他们承诺,如果嫌疑人坦白,就会得到一些好处,如果他不坦白,就会受到伤害。
当案件发生时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到了1966年的最高法院,警察强制审讯又遭受了一次打击。在经过两个小时的审讯后,米兰达承认了强奸和绑架的罪行,并向最高法院上诉称米兰达不知道他有保持沉默的权利第五修正案)和建议(的第六条修正案》).最高法院做出了支持米兰达的判决,这一决定确立了我们所熟知的“米兰达权利”。为防止嫌犯因认为自己别无选择而被迫招供,警方必须在开始审讯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获取嫌犯口供之前,明确、清楚和全面地告知嫌犯他有权保持沉默和请律师。米兰达案的裁决试图消除无知是导致非自愿招供的一个因素。
在寻找非法胁迫的替代品时,警察转向了相当基本的心理学技巧,比如历史悠久的“唱红脸唱白脸”套路,即一名侦探恐吓嫌疑人,另一名侦探假装照顾他。人们倾向于信任并与他们认为是自己保护者的人交谈。另一个基本技巧是最大化,警察试图吓唬嫌疑人,告诉他如果他在法庭上被判有罪,他将面临的所有可怕的事情,让他开口说话。恐惧往往会让人说话。有一段时间,警察尝试了这样的事情测谎仪来确定嫌疑人是否在欺骗,但是测谎仪和测谎仪训练都很昂贵,而且测谎结果在法庭上几乎永远不会被采纳。但包括约翰·里德(John Reid)在内的一些测谎分析师开始注意到,受试者表现出的某些外在、一致的身体迹象,与测谎仪判定的不诚实相符。里德继续开发了一种基于特定类型的问题和答案的非机器审讯系统,这些问题和答案揭示了审讯者可以用来审问嫌疑人以获得供词的弱点。里德的心理操纵“九步法”是当今美国最流行的审讯系统之一。在下一节中,我们将了解这个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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